推搡算不算动手打人,公安部是如何解释的?
我跟人发生了点小冲突,对方推搡了我几下,我觉得这算动手打人,可对方不承认。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推搡到底算不算动手打人啊,公安部对此有啥解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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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推搡是否算动手打人,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动手打人,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肢体动作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侵害行为。而推搡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肢体接触动作,其是否构成动手打人不能一概而论。从公安部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推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意图等因素。 如果推搡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对他人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例如只是轻轻地推了一下,对方身体没有出现疼痛、损伤等情况,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能不会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动手打人。因为法律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通常不会进行过度的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然而,如果推搡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了伤害,哪怕是轻微的擦伤、淤青等,或者因为推搡使他人摔倒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骨折、脑震荡等,那么这种推搡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动手打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很重要。如果推搡是出于故意挑衅、报复等恶意目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动手打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如果推搡是在紧急情况下出于自卫、避险等合理原因,并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的动手打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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