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落的信用卡并使用,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我朋友前几天在餐厅捡到一张遗落的信用卡,当时没找到失主,就一时糊涂用这张卡买了几百块钱的东西。后来失主报警了,朋友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想了解这种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希望得到专业的法律解答。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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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捡到他人遗落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畴,因为该行为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不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才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使用金额仅为几百元,未达到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建议你的朋友主动联系失主退还消费金额,向警方说明情况并表达悔意,争取对方的谅解。如果已经被警方调查,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避免因隐瞒情况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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