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废水外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工厂存在废水外排的情况。我很担心这样做会不会让工厂或者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废水外排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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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水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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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外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废水外排涉及到的法律概念。废水外排通常指的是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有效处理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到环境中,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样的废水外排情况会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如果废水外排达到了上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主体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废水外排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可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仍然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总之,废水外排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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