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有什么问题?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我打算申请“双倍”工资补偿,但听说有仲裁时效。我不太清楚这个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超过时效会怎样,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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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领域,“双倍”工资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它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而仲裁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这一天的次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中的每一个月工资都应当单独计算仲裁时效。因为每个月的双倍工资都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其仲裁时效应当分别从该月工资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次日起算。 如果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如果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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