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存在哪些弊端?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觉得这样比较省事,但又担心会有一些潜在问题。想了解下协议离婚到底有哪些弊端,心里好有个底,避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会不会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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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好,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一种离婚方式。虽然协议离婚相对简便、快捷,能平和地解决婚姻问题,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可能存在隐患。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可能因为一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发现对方的这些行为,之后发现了虽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会耗费时间和精力。 其次,子女抚养问题容易引发后续纠纷。协议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内容,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和实际情况变化,出现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抚养费用不足以满足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等问题。虽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重新协商或诉讼解决也会给当事人和孩子带来困扰。 再者,协议离婚缺乏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过程会增加维权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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