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判刑十五年是否能暂予监外执行?
我朋友因贩毒被判刑十五年,他身体一直不太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我想了解下,像他这种贩毒被判刑十五年的情况,能不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呢?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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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贩毒判刑十五年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有可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如,如果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的证明文件,同时适用保外就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那么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形式的暂予监外执行。若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也可以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不过,由于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时,司法机关会更加谨慎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罪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只有在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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