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是否就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判断醉驾撞死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罪名,它指的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要求在危险程度上与前面列举的几种方法相当,并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
而醉驾撞死人,在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通常是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时,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然而,当醉驾撞死人的情形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 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也就是说,如果醉驾者仅仅是一般的醉驾并因疏忽大意导致撞死人,没有后续的其他恶劣行为,更多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如果醉驾者在撞人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那么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之,醉驾撞死人不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