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被撞死,保险公司是否可拒赔?


在酒后驾车被撞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这里的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对于交强险而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酒后驾车被撞死者是事故中的受害人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部分通常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如果涉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垫付的抢救费用可向致害人追偿。如果酒后驾车者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造成事故的一方,由于交强险主要是保障第三方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身的死亡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再看商业三者险,一般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都会明确将酒后驾车列为免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只要保险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商业三者险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综上所述,酒后驾车被撞死,交强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但对于被保险人自身死亡一般不赔;商业三者险若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通常会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