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有多长?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遇到了关于解除权的问题。合同里没明确说解除权能行使多久,我就很担心过了时间自己没法行使解除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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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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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存续期间,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有效时间段。一旦过了这个时间,解除权就会消失,当事人就不能再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了。下面从不同情况来详细分析解除权的存续期间。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商量好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规定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方或者双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那么这三个月就是甲方解除权的存续期间。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这里的约定就包含了对解除权存续期间的约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这个“合理期限”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对于季节性很强的水果买卖合同,如果一方有解除权但未约定存续期间,对方催告其行使解除权,考虑到水果的保鲜期等因素,这个合理期限可能就比较短,比如几天到十几天。如果解除权人在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就消灭。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后,要是既没有约定解除权存续期间,对方也没有催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是指解除权人已经了解到发生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或者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情况,应该能够了解到这种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后来发现了这个问题,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如果买方在这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就会丧失。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总之,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遇到合同解除相关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自己是否还享有解除权,避免因为超过存续期间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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