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提示付款是否会丧失追索权?


在探讨提前提示付款是否会丧失追索权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提示付款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这些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关于提前提示付款是否会丧失追索权,要分情况来看。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付款人通常是不会付款的。因为付款人没有义务在票据未到期时进行支付。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并没有因提前提示付款而必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只要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再次提示付款,并且在被拒绝付款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取得拒绝证明等相关文件,就仍然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这里的法定时间,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然而,如果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后,付款人进行了付款,那么票据关系就消灭了,持票人自然也就不存在对前手的追索权了。因为票据的目的已经实现,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另外,如果持票人仅仅进行了提前提示付款,之后在票据到期时却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再次提示付款,那么就可能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综上所述,提前提示付款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但持票人需要在票据到期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再次提示付款,并在被拒绝付款后及时取得相关证明,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才能保障自己的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