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因此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对供役地进行使用。比如,双方约定了通行地役权,地役权人就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次是从事必要附随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对供役地的使用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例如,为了通行地役权的实现,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修筑必要的道路。再者是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当供役地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地役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一种物权,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地役权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其一,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例如,合同约定只能在供役地上通行,地役权人就不能在上面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其二,地役权人有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限制的义务。在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地役权人要合理使用供役地,减少对供役地人权益的影响。其三,地役权人如果有偿取得地役权,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总之,地役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地役权的合法有效行使,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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