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性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警方让我做了指认笔录。我不太清楚这个指认笔录到底有啥用,它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东西,对案件的走向会有多大的影响呢?想了解一下刑事案件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性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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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认笔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案件中,指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指认笔录。指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让相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员等进行指认时所做的记录。 从效能方面来看,指认笔录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确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线索。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指认笔录,能够确定被盗物品的特征、数量等,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指认笔录还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多个证人的指认笔录内容一致,并且与现场勘查、物证等证据相吻合,那么就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指认笔录就属于其中的一种证据。它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言词证据就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过,指认笔录作为证据,其证明力并不是绝对的。司法机关在审查指认笔录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指认的环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指认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具有辨认能力等。如果指认过程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那么该指认笔录可能会被排除使用。 在属性方面,指认笔录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双重特点。主观性体现在指认是基于指认人的主观感知和记忆,不同的指认人可能会因为观察角度、记忆能力等因素而出现不同的指认结果。客观性则在于指认笔录是对指认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录,它记录了指认的时间、地点、指认对象等客观情况。 总之,刑事案件中的指认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重要的效能,但同时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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