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他遗嘱的效力该如何区分?
在探讨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他遗嘱的效力区分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同遗嘱形式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根据以前的《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无论其他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遗嘱效力的规定有了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存在多份其他遗嘱时,只要这些遗嘱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事项。
所以,在公证遗嘱撤销后,判断其他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然后看各份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执行。这样规定更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遗嘱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让遗嘱人能够更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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