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作用,它对于行政相对人以及整个行政法律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简单来讲,在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大家都要假定它是合法有效的。例如,某工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在该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之前,企业和其他相关方都要暂时认可这个决定,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一效力的依据来源于维护行政秩序和行政权威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也体现了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维护,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其次是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经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比如,税务机关对某纳税人确定了应纳税额,在没有新的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随意更改这个税额,纳税人也不能不承认这个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期限,过了这个期限,行政行为就具有了确定力。 再者是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要按照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行政机关自身,也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某驾驶员作出罚款和扣分的处罚决定,驾驶员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接受扣分处理,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随意不执行这个处罚决定。这种拘束力主要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都对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进行了保障。 最后是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例如,某企业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强制企业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以确保行政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行政行为的这几种效力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体系,保障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