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破产清算时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我手中持有该公司的抵押物,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抵押物的效力是怎样的,它还能保障我的债权吗?我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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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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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境下,抵押物的效力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物和破产清算。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抵押物的效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对公司的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担保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分配破产财产时,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会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然而,抵押物的优先受偿也并非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如果公司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本没有抵押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管理人申请撤销。另外,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总之,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抵押物通常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也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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