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签订的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认购书是常见的一种协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效力。 首先,认购书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一种文书。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并约定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的相关事项。简单来说,认购书就像是一个“预约合同”,为后续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准备。 从法律性质上看,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认购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约束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时间洽谈合同。认购书中一般会约定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推动交易的进行。如果一方无故不按照约定时间洽谈,就构成违约。例如,购房者在约定的时间拒绝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开发商在约定时间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违约方都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认购书可能对交易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初步约定。虽然认购书一般不会像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样详细,但可能会对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号、面积等)、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约定。如果这些约定是明确的,双方都应当遵守。比如,认购书中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一般不能随意提高价格。 其三,关于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认购书的约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包括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认购书中,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确保购房者能够按照约定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认购书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更为详细和全面。如果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一般应以正式合同为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认购书效力方面的纠纷,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认购书中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