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分割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分割效力是一个需要仔细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子,或者一起开了一家店铺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 当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会对共同债务的分割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协议来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 然而,这个协议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它主要是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但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来说,这个协议并不能对抗他们。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A和B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笔共同债务由A承担。但债权人C并不知道这个协议,或者不认可这个协议,那么C还是可以要求B偿还债务。B不能以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拒绝C的还款要求。不过,当B偿还了债务后,根据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B有权向A进行追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首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在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根据夫妻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夫妻双方内部的债务分担。 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分割约定是有意义的,但不能完全免除一方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双方需要清楚这一点,避免在离婚后因为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