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赠与合同履行前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之前答应要把自己的一台旧电脑赠与给朋友,但是还没把电脑给他。现在我有点后悔了,不知道在还没履行赠与合同,也就是没把电脑交给他之前,这个赠与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我能不能不给他电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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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赠与合同履行前的效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愿意不要钱把东西给另一方,另一方也同意接受,这样双方就达成了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当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时,赠与合同就成立了。比如,你跟朋友说要送他一台旧电脑,朋友也高兴地表示接受,这时赠与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 不过,赠与合同有其特殊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你把电脑实际交给朋友之前,你是可以反悔不送的。这是因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个任意撤销权也有例外情况。 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例如,某企业承诺向灾区捐赠一批救灾物资,并签订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在交付物资前随意撤销赠与。 此外,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财产已经转移,也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履行前合同虽然生效,但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通常有任意撤销权;而对于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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