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做国际贸易生意,在交易中遇到了一些关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些惯例在实际交易里到底有多大的效力,是必须遵守,还是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遵守呢?想了解一下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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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但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效力来源来看,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就是说,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之间交易适用的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商事惯例,那么该惯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该通则的规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对于其他的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国际商事惯例可以作为补充来适用。 此外,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商事惯例,但在长期的交易实践中,双方已经形成了遵循某一惯例的习惯做法,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会认定该惯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过,如果某一国际商事惯例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该惯例将不具有效力。比如,某些国家对于货物的进出口有严格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不能适用该惯例。总之,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既依赖于当事人的选择和交易习惯,也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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