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对于逾期接受有什么规定?
我在做一笔跨国生意,和对方谈好了合同条款,但我的接受通知晚了几天才到对方那里。我不知道这种逾期接受在《公约》里是怎么规定的,是否还有效,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所以想了解下《公约》对于逾期接受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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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逾期接受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就是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时,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这意味着,即使接受通知逾期了,只要发盘人及时表示认可,那么这个逾期接受依然可以使合同成立。例如,A向B发盘,规定接受期限到本月10号,B的接受通知12号才到达A,但A马上告诉B他认可这个逾期的接受,那么合同就可以成立。 《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也就是说,要是这个逾期是因为传递过程出了问题导致的,而且从信件等能看出本来能按时送达,那么默认这个逾期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赶紧表示发盘已失效。比如,B按正常情况能在期限内把接受通知寄给A,但信件在邮递过程中延误了,A要是不马上说发盘已失效,合同就成立。 《公约》这样规定,既考虑了交易的稳定性,也兼顾了发盘人的权益,让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都有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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