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那么在仲裁中会怎样呢?


在国际贸易仲裁中,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它却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它不像法律那样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比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对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精神,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国际贸易惯例往往就体现了这种公平合理的商业规则。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仲裁庭通常会将其作为裁决的重要依据。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那么仲裁庭就会依据该惯例进行判断。 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该惯例在相关的贸易领域被广泛知晓和使用,仲裁庭也可能会参考适用。这是基于商业活动中的合理预期和行业习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很多行业都有其特定的操作方式和习惯做法,这些惯例反映了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例如,在某些特定商品的贸易中,存在着关于质量检验、交货方式等方面的惯例。如果双方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庭可能会考虑适用这些行业惯例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然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它与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仲裁庭通常会优先适用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强制性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基本价值。例如,某些国家对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强制性的标准和规定,这些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贸易惯例中有不同的做法,也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法律。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仲裁中,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仲裁庭裁决案件的重要参考因素。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选择适用惯例,仲裁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广泛适用的惯例,但同时必须遵循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