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启动方式。国际贸易仲裁的启动基于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都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某个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才能开启。而诉讼则不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有问题找某个裁判来解决,这是仲裁;而一方直接把事情告到法庭,这就是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是受案范围。仲裁的受案范围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的受案范围更为广泛,除了合同和财产纠纷外,还包括人身关系等其他各类纠纷。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涉及到一些关于知识产权、货物质量等合同相关的争议,仲裁和诉讼都可以解决,但如果涉及到一些国际贸易中的侵权纠纷等更广泛的问题,诉讼的适用性可能更强。 再者是机构选择。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和专业优势,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自身需求进行选择。而诉讼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一般不能自由选择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地域、级别等因素来确定的。例如在我国,涉外的国际贸易纠纷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是程序特点。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和自身意愿约定仲裁程序的具体环节,仲裁过程通常较为简便、高效,注重保密性。而诉讼程序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法院的庭审过程通常是公开进行的,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是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