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如何?
我有一批货物,之前已经抵押给了一个朋友,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又把这批货物质押给了另一个人。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当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的时候,它们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到底哪个权利更优先受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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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说,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以获得乙的借款,房子仍然由甲占有使用,但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子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例如,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押。 当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其效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先进行了登记,质押权后进行交付,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反之,如果质押权先交付,抵押权后登记,那么质押权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和交付都是物权公示的方式,通过登记和交付,让第三人能够知晓物权的变动情况,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在设立担保物权时,谨慎操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注意审查担保财产的权利状况,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担保物权的冲突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明确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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