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如何?
我给别人发了一个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现在承诺期限过了对方也没给我回应,我不太清楚这个要约现在还有没有效力,是自动失效了还是怎样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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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时要约的效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承诺时,就符合该条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形,要约因此失效。 通俗来讲,要约人给受要约人设定了一个承诺的时间范围,就好比给对方规定了一个“答题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受要约人可以选择同意要约内容从而作出承诺,这样双方就可能达成合同。但如果到了承诺期限结束,受要约人都没有给出任何回应,那就相当于在“答题时间”内没有答题,此时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也就意味着要约人可以自由地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或者改变原来要约中的条件。而受要约人也不能再基于这个已经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来使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以特定价格出售一批货物的要约,并规定了10天的承诺期限,10天过去了,乙没有作出任何承诺,那么甲发出的这个要约就失效了。之后甲可以把这批货物以其他价格卖给丙,乙也不能再以原来甲发出的要约内容要求甲与其订立合同。 所以,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时,要约依法失效,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协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来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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