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当时没太在意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现在才想起来去申请。我想知道,这种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它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啊?会不会就直接不受理了呢?心里特别没底,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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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于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为法定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 不过,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导致超期申请,比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如申请人病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受理该申请。 当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超期的复议申请时,会对申请超期的原因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就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若认定不存在正当理由,通常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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