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后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起诉后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是一个较为关键的法律要点。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整个仲裁裁决都不会生效。这是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仅仅针对当事人起诉的部分。 例如,在一个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部分的劳动报酬请求,但未支持经济补偿请求。如果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部分的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整个仲裁裁决都不会生效,法院会重新审理关于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全部争议。 其次,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于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终局裁决有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期间,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仲裁裁决则生效。 另外,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劳动者起诉,原终局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起诉后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裁决类型(是否为终局裁决)、起诉主体(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以及起诉的具体情况等来综合判断。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仲裁和诉讼的进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