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患有肺结核,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探讨企业能否因员工患有肺结核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肺结核属于疾病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当员工被查出患有肺结核后,会有一段法定的医疗期,在这个期间,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然而,如果员工的医疗期已满,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疗期满后,企业需要先判断员工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如果不能,企业要给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当员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企业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即使企业满足了上述解除条件,还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所以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履行通知工会这一程序。 综上所述,企业不能随意因员工患有肺结核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企业没有解除权;医疗期满后,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