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自认具有怎样的效力?
我在一个民事案件里,之前承认了对方提出的部分事实,但后来发现那些事实有误,我就撤回了自认。现在我很担心撤回自认后会有什么影响,它的效力是怎样的,会不会对我不利?我想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在法律上,自认指的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而撤回自认,就是当事人对之前作出的自认表示反悔并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撤回自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的自认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对方愿意,并且还没到法庭辩论结束的时候,你撤回自认就被法律认可。其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此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并经法院准许,也可以撤回自认。 撤回自认的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从证据角度来看,一旦自认被成功撤回,该自认的事实不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方需要重新拿出证据来证明之前你自认的事实。比如在债务纠纷中,你原本自认欠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撤回自认后,对方就得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你确实欠款。 在诉讼结果方面,撤回自认可能会改变案件的走向。因为之前基于自认形成的局面可能会被打破,法院会依据新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撤回自认后,对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对方基于该自认提出的主张。所以,撤回自认是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