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邮寄送达的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给我送相关法律文书。我不太清楚这个邮寄送达的生效时间到底怎么算,是我收到邮件的时候就算生效,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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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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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关于邮寄送达的生效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受送达人签收邮件,那么签收之日即为送达生效时间。这里的签收,就是受送达人拿到邮件并进行了签字确认等表示接收的行为。比如在一个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在快递单上签字接收了,从签字的那一刻起,就视为送达生效,被告需要按照传票上的要求参加庭审。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也视为送达生效。这是因为这些人员在单位中具有代表单位接收文件的职责。例如一家公司,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那么就等同于公司已经收到该文书,送达生效。 另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同样视为送达生效。比如夫妻之间,一方是案件当事人,法院邮寄的文书被另一方成年家属签收,送达就生效了。 还有,如果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例如受送达人提前告知法院让某个人代收法律文书,当这个人签收时,送达就生效。 然而,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如果按照其他送达方式能够确认送达的,以其他送达方式的生效时间为准;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则可能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来解决,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公告期满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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