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有哪些区别?


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工作性质来讲,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通俗说,就是雇员按照雇主要求干活,比如雇主让雇员打扫卫生,雇员就去打扫,重点在于雇员付出打扫卫生这个劳务行为 。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例如甲让乙制作一个精美的木雕,乙通过自己雕刻的劳务最终拿出一个木雕成品,重点在于木雕这个成果。《民法典》相关规定也体现了不同合同目的的区分。 其次,人身依附关系有差异。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比如雇员在工地干活,雇主说今天换个地方干,或者加快干活速度,雇员通常得听从安排。但在承揽关系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就像上述制作木雕的例子,乙什么时候雕刻、在哪雕刻,甲一般不能随意干涉。 再者,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比如一个保洁员,每月工资固定 5000 元,基本不会有亏损情况。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比如承接一项装修工程,要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揽人就可能面临亏损。 另外,在风险承担方面,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例如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佣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出了问题,通常自己负责,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定作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或安排,为其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要求承揽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