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业务往来中涉及到提存相关事宜,不太清楚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问题。比如提存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变化,提存对债务关系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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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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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首先,从提存的一般效力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一旦提存成功,提存人(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就履行完毕。例如,甲欠乙一批货物,因乙的原因无法交付,甲将货物提存,此时甲就完成了自己交付货物的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提存范围内消灭。 对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而言,提存受领人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比如,甲对乙负有债务,同时乙有提存物可领取,在甲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时,提存部门可拒绝乙领取提存物。 同时,提存受领人还需要承担提存费用。因为提存是由于受领人的原因导致的,所以费用应由受领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也就是说,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受领人,而保管等提存费用也由受领人支付。 此外,如果提存受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提存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就提醒提存受领人要及时行使自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综上所述,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是围绕着提存这一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在交付义务、领取权利、费用承担以及权利行使期限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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