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对债权人有哪些效力?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权人产生多方面的效力。 首先是个别清偿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能再随意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举个例子,如果甲企业申请破产且被法院受理,在这之后,甲企业不能再单独向债权人乙偿还欠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如果允许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可能会使部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其次是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丙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债权人丁对丙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此时就可以视为到期债权进行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受偿权益。 再者是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比如,戊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己对戊企业的特定设备享有担保权,在重整期间,一般情况下己不能行使该担保权。这是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让债务人有机会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 另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还有表决权等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不过,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这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参与破产程序中的重大决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破产申请受理对债权人的效力涉及多个方面,债权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