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发放后会产生什么作用?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人民法院制作的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发放后,会产生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是证明债权的存在。债权凭证最基本的作用就是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当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时,就如同持有一张“借条”,在法律上明确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书面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凭证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它清晰地记载了债权的金额、债务人等关键信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书面确认。 其次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法院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后,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这并不代表债权人的债权消灭,而是在当前情况下,法院经过调查和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凭证的发放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体现方式。 再者是恢复执行的依据。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凭借债权凭证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为债权人后续实现债权提供了便利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债权凭证就成为了债权人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 另外,债权凭证还具有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债权凭证的可转让性,使得债权的流通更加灵活,也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最后,债权凭证对债务人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债务人会知道自己的债务并未因当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消灭,一旦有财产,债权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拖延而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凭证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