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这个人没有替别人做事的权利,但让外人看起来他好像有这个权利,外人基于这种看法和他做了事情,最后这个事情的结果要由那个被“代表”的人来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有合法的代理权,那就属于正常的代理行为,而不是表见代理了。例如,甲并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合同,这就符合没有代理权这个要件。 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包括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或者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比如,公司把空白合同交给员工,员工用这个合同和别人签了交易合同,对方基于有空白合同就会相信员工有代理权。 再者,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没有疏忽或懈怠。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相对人在和所谓的“代理人”交易时,明明有很明显的迹象表明代理人可能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却没有去核实,这就不能算是善意且无过失。 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也就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法律条文为表见代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时,表见代理行为会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需要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