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进而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可能。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客体,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就无从谈起。而且,该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但丙的还款期限还没到,此时乙一般不能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追讨,既不向法院起诉,也不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懈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并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债务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即使他不追讨对第三人的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数额。例如,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他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时,最多只能要求第三人偿还10万元。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