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构成的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合法或者无效,比如是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客体,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这里的债权通常是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但不限于合同之债,还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如果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时,请求数额最多不能超过10万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