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构成要件。 首先,违法行为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尊重等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伤害。例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就是直接损失,而因处理相关事宜耽误工作造成的收入减少则属于间接损失。精神痛苦则是指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如因配偶与他人同居而产生的焦虑、抑郁等情绪。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就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身的投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过错方的重婚等行为,那么就不能以该财产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 最后,过错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过错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过错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只要过错方存在上述主观过错,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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