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下面来详细说说其构成要件。 首先,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另一方无过错。也就是说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例如,夫妻双方都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就都不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的发生。这意味着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一方有过错行为,但双方并没有因此离婚,或者离婚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无过错方就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比如,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另一方并没有因此提出离婚,而是因为感情不和等其他原因离婚,那么就不能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无过错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则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无过错方产生的抑郁、焦虑等情绪。无过错方需要对所受到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