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是一项在选举过程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犯罪构成。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破坏选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什么身份、职业的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普通公民、公职人员等,在选举过程中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里的破坏选举罪主体就涵盖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其次,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选举造成破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影响了选举,比如不小心损坏了投票箱,但并非故意为之,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破坏选举的意图,才会被认定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再者,犯罪客体方面,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破坏选举的行为,都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国家选举制度的挑战。最后,在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手段包括对选民、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要挟;欺骗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误导选民;贿赂则是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伪造选举文件是指制作虚假的选票、选民证等;虚报选举票数是指故意多报或少报选票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破坏选举的行为导致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总之,破坏选举罪的构成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都不能认定为该罪。我们应当尊重和维护选举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