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加害行为。加害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侵权人做出的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比如动手打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没有设置明显的防滑标识,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害”就涵盖了加害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因加害行为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带来的不利后果。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像车辆被撞后维修的费用;也包括人身伤害,例如身体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并且,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的,不能是虚构的或者猜测的。《民法典》对各种损害的赔偿都有相应规定,比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再者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有当两者之间存在这种因果联系时,侵权人才需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时候还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意见。 最后是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民法典》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能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总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在实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