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最近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比较关注,想弄清楚构成这个罪名的四个要件具体是啥。自己在了解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涉及到这个罪名,但是不太明白到底怎么从这四个方面去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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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如下: 首先是客体要件。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有着严格管理规定,目的是保障血液及制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比如血站等机构的设立、运营都有严格规范,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也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 。 其次是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供应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意味着供应血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并且这种违规行为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例如血液未经严格检测就供应出去,可能导致受血者感染疾病等危害健康的后果。而且这种行为与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需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再者是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不管是血站等正规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不具备资格的个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行为都可能涉及此罪。不过对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实施的相关行为,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供应血液活动仍决意为之。比如明明知道血液检测流程不完整,却故意忽视继续供应血液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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