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这包含了像《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采集、供应、制作、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简单来说,公共卫生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类犯罪行为既违反了管理制度,又会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危害。其侵犯对象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涵盖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比如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等。 接着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有几种表现形式,比如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标准,危害人体健康;供应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标准,危害人体健康;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标准,造成他人健康损害且后果严重。并且,这种行为和他人人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犯罪。 然后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是有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个人。像根据《献血法》规定,采集血液的机构得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机构也有相应规定;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生产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该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到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该罪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