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因为疏忽而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该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主体方面**: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合法批准的特定单位才能构成此罪,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一些正规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血站等,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才可能涉及此罪。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等环节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单位的违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并且对公共卫生造成了危害,就可能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例如,在采集血液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在血液制品的制作过程中,没有遵循无菌操作等规定,最终导致接受血液或血液制品的人出现健康问题。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