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否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事故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原理上看,这种调解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就意味着双方对调解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愿意受其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调解书都是绝对有效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调解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第一,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威胁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调解书,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内容显失公平。如果调解书中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明显对一方不利,那么受损害的一方也可以请求撤销该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调解书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调解书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双方就需要重新确定赔偿事宜。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时,如果对调解书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