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最近了解到供应血液事故罪这个法律名词,不太清楚它的构成要件。我想具体知道从哪些方面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此罪,比如是看行为主体、主观想法,还是其他方面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要件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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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制度,保障血液的安全和质量,如果违反这些制度就可能侵犯到这一客体 。 其次是客观要件。表现为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危害人体健康。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病毒检测等操作,导致有问题的血液被供应出去,进而危害到使用者的健康。 再者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些部门本应该按照规定操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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