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在准确的罪名应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同时,单位也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如果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比如,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明确知道这些信息是他人的隐私,并且未经允许获取是违法的,但还是去做了,这就具备了主观故意。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反映公民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等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就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信息;“收买”是以金钱等财物购买信息;“非法提供”是违反规定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关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要件,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