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要素是什么?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在准确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构罪要素。首先是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也可以是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其次是主观要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因为疏忽大意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遗落,被他人获取,这种情况通常不属于故意犯罪。然后是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最后是客观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根据信息类型、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符合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要素,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您的情况中,需要判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