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简单来说,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相关非法收购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收购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则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法收购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收购”是指未经合法许可,以金钱、实物等方式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种类、数量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收购行为,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如果你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野生动物,并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