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是主观要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意味着教唆者明知道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为了报复乙,故意教唆丙去伤害乙,甲就是希望丙去实施伤害行为,这就是积极追求的故意;而如果甲教唆丙去教训乙,对丙可能采取的伤害程度持一种放任态度,也属于教唆故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就符合这一规定。
其次是客观要件。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教唆,像通过言语劝说、怂恿;也可以是书面教唆,比如写信、发信息进行教唆;还可以是通过动作、示意等行为进行教唆。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是唆使他人去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甲用纸条写着让乙去盗窃某商店,并详细告知乙时间和方法,这就是典型的书面教唆行为。
最后是对象要件。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 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能构成教唆犯,而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比如,教唆不满12周岁的儿童去实施盗窃行为,由于该儿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实际上是把儿童当作自己实施犯罪的工具,这种情况就属于间接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观、客观和对象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教唆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唆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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