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纠纷。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正规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损害纠纷,才可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例如,张三在某正规医院接受治疗时出现问题,该医院就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其次是行为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护士没有按照正确的剂量给患者用药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是损害结果要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如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如因医疗事故导致的长期焦虑、抑郁等。比如李四在医院治疗后,原本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新的严重并发症,这就属于受 到了人身损害。
然后是因果关系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不可抗力等,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实际判断中,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
最后是过错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患者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医生因为疏忽开错了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这就属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患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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